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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2021-01-27 分享到:

  相较于2018年的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新近发布的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不仅扩容至73条,还要求险企梳理自查、及时整改!日前有媒体发文简单解析了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简析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新增多项内容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版负面清单较2018年版的52条增至73条,共分为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4个部分。《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在产品条款中,新版负面清单新增了不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比如: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这些都被纳入到新版“负面清单”中。

  此外,新版负面清单增加了条款中关于受益人的表述不规范。如:部分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

  细化了条款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近年来火爆的健康险,在新版负面清单中也多有提及。

  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

  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新版负面清单涉及护理险等各险种

  在产品责任设计上,新版负面清单的内容则涉及到各个险种,包括护理险、医疗险、重疾险、万能险等。

  如针对护理保险包含:护理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设计为万能型,且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脱离风险保障本源;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护理保险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

  万能保险产品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疾病保险产品责任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

  新版负面清单将2018年版的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两部分合并为一部分,并将内容由16条扩充至21条。增加内容包含:医疗保险产品其整体或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长期保险产品交费期设计为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长期保险产品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

  在产品报送管理部分,新版明确强调了多项“负面清单”情形,包括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进行报送;部分公司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责任人离职未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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